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45AA47M
负责人:许丹东(身份证号:350128199302114939)
经营场所:平潭县岚城乡上楼小区200号
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平潭大卫城项目)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潭县岚城乡上楼村的 “平潭大卫城”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由你单位负责管理(运营)的融信平潭A区污水生化处理池设备处于断电未运行状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经核实,该项目于2013年9月开始动工建设,建设规模为19幢高层住宅、9幢底层商业楼,总面积430012.35平方米,总投资155921万元;于2015年9月14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16年4月开始交付使用,2017年全部交付完成; 2018年2月11日通过阶段性环保验收验收;据你方陈述:你单位于2016年4月30日接受融信(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管理“平潭大卫城”的物业。
综上,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平潭大卫城”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环评审批要求执行“污水经过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及周边绿化用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4日现场照片(2份);
3.2019年2月26日、2019年3月4、2019年3月6日询问笔录(4份);
4.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融信(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平潭综合实验区森林园林管养有限公司的回函;
7.岚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回函;
8.福建省平潭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复印件);
9.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批复平潭大卫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复印件);
10.平潭大卫城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19年5月24日,我局告知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听证。
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09点“排入Ⅳ、Ⅴ类水域,当事人具有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形的”的裁量标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肆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按环评审批要求污水经过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及周边绿化用水。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缴款书,并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平潭综合实验区支库
预算级次:区县级
科目名称: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备注栏: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19年6月12日